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崑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崑智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
月04日止累計202,562元正未給付,其中194,743元為本金;
6,52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徐崑智於民國106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3月04日止累計232,246元正未給付,其中221,429元為本金 ;10,02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 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