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楊雯蘭
邱綺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陸拾陸萬壹仟貳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