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藍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