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31號
CTDV,111,司促,2331,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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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蘇子伊即蘇福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扣押之債權因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即由債務人
移轉與債權人,具有代物清償之性質,該執行債權於移轉範
圍內因清償而消滅,縱因第三人無資力致未獲清償,已消滅
之執行債權亦不再回復,債權人應負擔第三人無資力之危險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22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
依債權人民國111年3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載,債權人依 本
院民國109年11月24日橋院嬌109司執恭字第55657號移轉命
令每月受移轉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6元,依其附
表所載第一期本金為10,800元、利息183元、違約金167元、
費用590元,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順序,應先抵充費用590
元,次充利息183元,次充原本10,800元,不足本金307元,
及違約金167元,又本金307元每月利息、違約金不足合計不
足1元(計算式:307元×20﹪/365日+307元×18.25%/365日=0.
322元),是以債權人因上開移轉命令於第2個月即可受清償
完畢,至於債務人(即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657號之第三
人)是否依上開移轉命令給付,是屬二事,則債權人請求逾1
1,740元範圍內之部分,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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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