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31號
CTDV,111,司促,2331,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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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子伊即蘇福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謝囷霓仍受僱於蘇子伊即蘇福商行及每月或
110年度薪資之證明。( 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規定,對
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
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
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
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
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
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自民國109年11月起迄今,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657號
扣押及移轉命令所載,債務人應給付之扣押款為何?並提出
計算式(利息計算部分,請按月份逐一計算,如扣押款已可
清償本金、利息、程序費用、執行費,則貴公司仍繼續計算
利息之依據為何) 。
三、債務人蘇子伊即蘇福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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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