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9號
CTDV,111,司促,2329,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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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鄭麗香即鄭麗香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鄭麗香記帳士事務所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
料、報稅資料。如為合夥,請更正聲請人為「鄭麗香記帳士
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鄭麗香」。
三、請提出聲請狀中附表所示21,883元之相關證據(如:發票…
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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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