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債 權 人 伍經企業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伍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方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蔡明勳,經查:清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張政一, 而非蔡明勳,請具狀敘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方建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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