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佳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累計66,898元正未給
付,其中63,606元為消費款;3,29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