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頂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頂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累計11,424元正未給
付,其中9,445元為消費款;778元為循環利息;1,201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