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振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伍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振崴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1.本金債權:新臺幣249910元整。2.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
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
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595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49
91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3.帳務管理費用:新
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實感德便。
㈢債權人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