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68號
CTDV,111,司促,2168,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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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美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黃美楨於民國109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上項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2月1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718。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
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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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