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45號
CTDV,111,司促,2145,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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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琬淯


曾輝文


林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琬淯前就讀輔英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曾輝文、林
育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67,11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如上項一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琬淯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曾輝文林育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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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