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19號
CTDV,111,司促,2119,2022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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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欣芳蔡佳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經查,債權人以原債務人蔡聰榮積欠現金卡款項,原債務人 蔡聰榮於民國103年2月16日死亡,債務人蔡欣芳蔡佳家為 其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蔡欣芳蔡佳家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未提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查詢有無原債務人蔡聰 榮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3月9日 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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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