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欣芳、蔡佳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務人蔡聰榮係於民國103 年2 月16日死亡,司法院網站
查詢係自103 年6 月1 日起至查詢當日一、二審法院依法應
為公告之家事裁判,請提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查詢有無
原債務人蔡聰榮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二、原債務人蔡聰榮最後還款日為97年11月21日,則貴公司可抵
充97年11月21日以後利息之依據為何?(尚未發生之利息,
無法抵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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