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86號
CTDV,111,司促,2086,202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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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袁士傑袁洛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丁筱薇袁洛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嘉淵袁洛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十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丁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洛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袁士傑丁嘉淵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丁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洛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袁士傑丁嘉淵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 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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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