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86號
CTDV,111,司促,2086,202203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袁士傑袁洛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丁筱薇袁洛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嘉淵袁洛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丁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洛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袁士傑丁嘉淵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
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袁士傑於民國105年
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丁嘉淵案外人袁洛娟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
48,47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袁士傑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8,4
76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又案外人袁洛娟已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往生,其繼承人
丁嘉淵袁士傑丁筱薇未拋棄繼承,而債務人丁嘉淵、案
外人袁洛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丁筱薇
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洛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嘉
淵、袁士傑依如前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袁士傑
袁洛娟之繼承人、丁嘉淵袁洛娟之繼承人、丁筱薇即袁洛
娟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