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潘文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伍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潘文偉於民國107 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0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 年02月11日止未
受償之利息12171 及手續費/ 費用/ 違約金6349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潘文偉於民國106 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
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 年02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61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8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
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2.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3.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6.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7.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000元 民國111年2月12日 清償日 年息14.990% 002 新臺幣344543元 民國111年2月12日 清償日 年息7.990% 003 新臺幣51278 元 民國111年2月12日 清償日 年息15.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