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10號
CTDV,111,司促,2010,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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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債 權 人 陳佳惠
債 務 人 SABA JAIZEL CARANDANG


UY JONAH CANALES



LINGATONG JOVELYN LAMBAN


UY JONARD PERALTA


居留證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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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