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99號
CTDV,111,司促,1999,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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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守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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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