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01號
CTDV,111,司促,1901,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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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宋壽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5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
明。(一)緣相對人宋壽兼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 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9429元整自民國105年0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5年0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
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
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942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
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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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