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孟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孟佳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1
7日止累計14,036元正未給付,其中13,657元為本金;379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㈡債務人鄭孟佳於民國109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04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1
7日止累計74,235元正未給付,其中71,006元為本金;3,136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㈢債務人鄭孟佳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1
7日止累計52,288元正未給付,其中50,528元為本金;1,260
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57元 鄭孟佳 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1006元 鄭孟佳 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0528元 鄭孟佳 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