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77號
CTDV,111,司促,1777,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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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馬翊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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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