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46號
CTDV,111,司促,1646,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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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少偉蔡佩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謝少偉向債權人以車牌000-0000之機 車辦理機車貸款,並簽立分期付款貸款契約書,詎債務人謝 少偉自第9期起未依約給付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契約當事人為第 三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少偉、蔡佩 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債權人得請求之依據,債權人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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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