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務 人 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未依租賃
契約書給付租金,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應給付已到期未付之租金,及契約終止後之違約金,又債務
人陳建同為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裁
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通知債務人富田汽車工
業有限公司終止契約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年2月18日送
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就終止租
約後違約金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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