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三太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
91,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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