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葉明俊
鄭朝吉
洪煌進
林益安
梁國正
錢金崑
侯登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葉明俊 222,439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2 鄭朝吉 172,306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3 洪煌進 278,597元 2,980元 1,987元 993元 4 林益安 262,815元 2,870元 1,913元 957元 5 梁國正 182,014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6 錢金崑 214,433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7 侯登芳 121,917元 1,330元 887元 443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