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楊福章
楊鳳梅
吳榮道
林挺男
熊增義
蘇國進
陳科元
黃茂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發退休金)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楊福章 137,083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2 楊鳳梅 118,458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3 吳榮道 215,333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4 林挺男 138,333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5 熊增義 131,667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6 蘇國進 291,561元 3,200元 2,133元 1,067元 7 陳科元 144,625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8 黃茂坤 272,025元 2,980元 1,987元 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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