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8號
CTDV,110,訴,118,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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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蔡劉月寶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孔德鈞律師
被 告 高雄市○○區○○○區○○○○

法定代理人 劉安重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事件於民國110 年1 月28 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經合議庭認無合議審理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楊捷羽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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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