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9號
CTDV,110,補,959,202203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邱張滿
邱怡誠
怡達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6 月3 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下同)350 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乃本於代位權為主
張,經核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573,388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
2.62㎡×公告土地現值7,400 元/ ㎡=1,573,388 元),低於擔
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3,38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