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0年度,26號
CTDV,110,簡上附民移簡,26,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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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6號
原 告 邱吳秀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被 告 曾德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上列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因須就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函文請兩造表示意見,爰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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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