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6號原 告 邱吳秀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被 告 曾德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上列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因須就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函文請兩造表示意見,爰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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