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曾暄惠
訴訟代理人 劉珉源
被上訴人 阮玉香
訴訟代理人 陳永福
羅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
本院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伊配偶即訴外人甲○○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丹老爸便當店」之同事,明知甲○○已婚,仍於 民國110年間與甲○○發展男女交往關係,並為如附表所示不 當互動行為,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侵害上訴 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導致上訴人受有重 大精神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與甲○○無任何不當行為,上訴人提出之對 話紀錄係甲○○喝醉酒後到處打電話、傳訊息騷擾別人,其他 同事也遇到過等語置辯。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以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足認定被上訴人有為 如附表所示行為,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除引用於原審陳述外,並補述:被上訴人來台已 逾20年,熟稔臺灣文詞與性騷擾之意思,明知甲○○係有配偶 之人,不應與其有逾越同事關係之話語,然從被上訴人與甲 ○○在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與其2人共乘摩托車相載至旗 津區出遊、買紀念品、一起吃冰、到楠梓區小蒙牛餐廳用餐 ,及甲○○將伊之衣物、配飾送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甚至讓 上訴人撫摸、觀看乳頭等情,可見被上訴人有侵害伊配偶權 之行為。倘被上訴人係遭甲○○單方持續騷擾,理應會報警處 理,然從甲○○事後遭便當店實際負責人即訴外人乙○○解雇, 與甲○○傳訊給伊之子即訴外人劉博仁表示曾與同事發生性行
為之內容,及甲○○於110年6月22日離家之情事,均可見被上 訴人所辯不實。伊原患有癌症,復受此侵害,身心疲憊不堪 ,夜晚都會驚醒,因而罹患憂鬱症、左側大腦栓塞,須持續 前往醫院精神科就診,受有精神上痛苦,原審判決之認定違 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等語。於本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改判如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被上訴人亦引用於原審陳述, 並補述:上訴人不應以甲○○個人行為指責伊侵害配偶權,上 訴人一直到便當店找麻煩,造成便當店困擾,且甲○○連續一 週未上班,老闆才請他離職等語。於本院聲明:上訴人之上 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34至136頁): ㈠上訴人與甲○○於105年3月29日結婚,婚姻關係存續中。 ㈡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配偶甲○○之前均為高雄市○○區○○路000號 「丹老爸便當店」之同事,便當店實際負責人為乙○○,甲○○ 已於110年4月1日離職。
㈢甲○○於110年間,曾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被上訴人(NGOC H UONG)「妳吃腰果咬一口另一口餵我吃、我約妳上樓妳也來 了,還讓我看到妳粉嫩的奶奶頭,開心」、「我好想你喔」 、「我真的很愛妳」、「每天只要見不到你我就很害怕妳會 不見了」、「我真的不能沒有妳」、「我在家裡想的都是妳 」、「其實我真的很想跟妳做愛,可是我又怕妳會認為我只 是想得到妳而已」等訊息。
㈣被上訴人回傳「到家了」、「我到家了」、「你不要想太多 」、「在家裡你就要想他」、「阿不然他說你不理他」、「 不要」等訊息給甲○○。
㈤甲○○於110年4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上訴人之子即 訴外人劉博仁:「這禮拜下來一趟,我跟同事有曖昧被你媽 知道了,可是我們沒發生性關係,你媽不相信還提告,我工 作也沒了,你媽情緒非常不穩」、「你媽又聯絡不上了」、 「我真的累了」、「我是有跟女同事搞曖昧還只做一次性關 係但你媽就認定這樣是出軌不信任我」等訊息。 ㈥甲○○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便當店之前經理翁青山「山哥在 上班了吧,我剛從醫院回到家,我好婆一直說我跟阿香有一 腿,我們根本沒怎樣,是有一些比較曖昧的訊息」、「她提 告了除非阿香當面讓她罵一頓她才考慮撤告」、「我不想阿 香出面,這樣太委屈她了,是我自己白目追求她的,她又沒 錯」之訊息。
㈦上訴人於110年5月28日,因憂鬱症,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左 營分院精神科就診,於110年8月26日,因左側大腦栓塞,前 往同院神經內科就診。
㈧上訴人於110年6月22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 派出所報案甲○○失蹤。
㈨上訴人學歷為國小畢業,無業,患有乳癌,經濟狀況不佳。 ㈩被上訴人65年次,學歷為國中畢業,為便當店員工,月入2萬 餘元,家境勉持。
五、本件爭點如下:
㈠被上訴人有無與甲○○為如附表所示行為?
㈡被上訴人是否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
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有無理由?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固有明文。婚姻係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 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 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 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準此,原告仍須舉出直接、間接足以證明被告與甲○○間逾 越朋友、同事交遊等一般社交程度之不正常往來,且其等間 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原告與甲 ○○間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之證據,始足當之。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無非係以甲○○與被 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內容、甲○○傳訊給上訴人之子自承曾與 同事發生性行為之通訊軟體內容等情,為其論據。惟查: ⒈觀諸甲○○與被上訴人間通訊軟體內容,顯示甲○○傳訊給被上 訴人「我的香你今天做了二件讓我很窩心的事,一件是你吃 腰果咬一口另一口餵我吃,一件是我約妳上樓妳也來了,還 讓我看到妳粉嫩的奶奶頭,開心」,被上訴人僅回傳「到家 了」(見本院卷第33頁),甲○○又傳訊「這麼早啊」、「還 在講電話啊」、「我好想你喔」、「我的香我只是要跟妳說 我真的很愛妳」、「每天只要見不到你我就很害怕妳會不見 了」,被上訴人回傳「你不要想太多」,甲○○再傳「我真的 不能沒有妳」、「我在家裡想的都是妳」,被上訴人則回傳 「在家裡你就要想他」、「阿不然他說你不理他」(見本院
卷第29頁),甲○○又傳「其實我真的很想跟妳做愛,可是我 又怕妳會認為我只是想得到妳而已」,被上訴人則僅回傳「 不要」等情(見本院卷第31頁),可見均係甲○○單方向被上 訴人表示愛慕之意,被上訴人並未有何相與愛戀之回應,自 無從認有何上訴人所指長期深夜以通訊軟體互相聯繫積極向 甲○○示愛、言談內容親密鹹濕等情事。且被上訴人於通訊軟 體對話中,一再向甲○○表示不要想太多,並明示拒絕與其發 生性行為,而對於甲○○之追求行為消極以對,並建議其要多 想、多理會上訴人。被上訴人與甲○○當時既為便當店之同事 ,每日上班工作上均需相處,則被上訴人基於同事間情誼, 以消極、冷淡之方式回應處理,於情尚屬合理,不能因被上 訴人未積極報警處理而遽認其係共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 ⒉甲○○於110年4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上訴人之子劉 博仁:「這禮拜下來一趟,我跟同事有曖昧被你媽知道了, 可是我們沒發生性關係,你媽不相信還提告,我工作也沒了 ,你媽情緒非常不穩」、「你媽又聯絡不上了」、「我真的 累了」、「我是有跟女同事搞曖昧還只做一次性關係但你媽 就認定這樣是出軌不信任我」等訊息(見原審卷第19頁), 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便當店之前經理翁青山「山哥在上 班了吧,我剛從醫院回到家,我好婆一直說我跟阿香有一腿 ,我們根本沒怎樣,是有一些比較曖昧的訊息」、「她提告 了除非阿香當面讓她罵一頓她才考慮撤告」、「我不想阿香 出面,這樣太委屈她了,是我自己白目追求她的,她又沒錯 」之訊息(見原審卷第91頁),均自承係單方追求被上訴人 、雙方未發生性關係、被上訴人並無做錯事等情。至於其所 稱有跟女同事做一次性關係一語,並未指明與何位女同事, 且僅係其單方、片面、籠統之陳述,無從遽認被上訴人曾與 甲○○發生性行為。
⒊甲○○復到場結稱:伊自108年10月起在加昌路便當店擔任廚師 ,與被上訴人係同事,跟她工作時相處很好,比較有話聊, 伊日久生情,對她有好感,想追求她,也覺得她有意思交往 ,伊有幾次買飲料、點心給她,伊買綠油精給她係因為之前 跟她借,快用完了,所以買新的滾珠瓶還她,伊與她曾騎摩 托車去旗津玩,後來伊有次親她嘴時,她沒有反抗,但跟她 沒有其他擁抱、牽手或性行為,訊息裡講到吃腰果之事,其 實是她咬一半,另外一半沒有吃給伊吃而已,看乳頭之事是 伊掀她衣服,不是她給伊看的,她說這樣會被看到、不好, 後來上訴人很生氣,到店裡要找她理論,老闆叫伊不要去上 班,伊就離職,伊傳訊息給經理翁青山,表示蠻對不起被上 訴人,因為伊緣故害她被告,關於被上訴人婚姻狀況,伊大
概知道她小她先生20歲等語(見本院卷第136至141頁),亦 自承均係其欲追求被上訴人,然被上訴人並未有相與配合為 牽手、擁抱、嘴對嘴吃腰果或親吻、裸露身體部位供觀看、 發生性行為之舉。至於上訴人另提出110年3月27日前往小蒙 牛餐廳消費1,538元之發票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與甲○○間有 何逾越一般同事關係或社交行為之舉,上訴人前開主張自難 可採。
㈢從而,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足認定被上訴人有如附表所示行為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云云,為無理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 人之請求,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請求再次通知甲○○到庭作證,並 無必要;且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均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項次 行為內容 1 積極向甲○○示愛,長期深夜以通訊軟體互相聯繫,言談內容親密鹹濕,且經常在非工作時間告知甲○○自己行蹤。 2 頻繁於公共場所牽手、擁抱。 3 在便當店休息室舉止親暱(用嘴對嘴吃腰果、裸露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