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12號
CTDV,110,簡,12,2022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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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本訴上訴人
即反訴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即
反訴原告 蕭辰宇
兼法定代理人 蕭進鵬
本訴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蕭張素真



上訴人蕭辰宇等與被上訴人李昀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1,293元,應繳裁判費為
新臺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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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