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902號
CTDV,110,審訴,902,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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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02號
原 告 侯巖山
法定代理人 侯子怡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被 告 侯謝真美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1年1月28日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
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1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
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11,768元(明細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53,272元,尚應補繳3,3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元/㎡)/建物課稅現值(元) 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建物價值(課稅現值×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24.26 39,000 全部 4,846,14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130.87 39,000 1/12 425,328元 3 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340,300元 合計 5,611,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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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