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聲請人即債 宋淑娟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中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共新臺幣(下同)
89,643元(均無變更要保人或借款紀錄),聲請人願提出相當
金額清償予債權人,另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查無有
效保單,以上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
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
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0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
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89,643元,經聲請
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
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
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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