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
聲請人即債 黃立瑋
務人
代 理 人 吳龍建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別除權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1輛、車牌號
碼000-0000號機車1輛與存款新臺幣(下同)18,943元,聲請
人願提出存款清償;又查,聲請人雖有投保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但僅為保單被保險人(無裁定開始清
算前2年內變更要保人紀錄);另查,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雖有顯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
限投資,課稅現值為16,170元,然該公司股票未經上市,無
法經公開市場買賣,本院認無選任管理人以動產方式變價實
益;再查,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因尚欠動
產抵押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高額抵押債權,
經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無處分實益而不予變價
,且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程序中行使別除權,已由本院
通知監理機關塗銷清算登記完畢;另查,聲請人名下MBY-72
16號機車為其日常生活代步工具,又因已變更為4輪輔助機
車,雖經聲請人向鄰近車行估價,然車行表示因無法提供正
常駕駛人使用而無買賣價值,本院亦認不予處分,以上有聲
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存摺影本、奇琳車業出具證明書影本、
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狀、高雄市區監理所函(塗銷清算登記)、聲請人陳報狀等
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
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0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8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存款18,943元,經聲請人
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
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完
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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