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62號
CTDV,110,司執消債清,62,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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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請人即債 邱秀華即邱偉華即邱靜君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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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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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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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山人壽)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 壽)保單,其中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33,473



元,聲請人願提出相當金額,而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則經本院 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由保單公司解送44,205元,另聲請 人親友願意代償144,000元予債權人,則由親友匯款至本院 保管款收入戶,以上有聲請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 人陳報狀、親友匯款單影本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 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函、送達證書 、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可供分配清算財 團共計221,678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 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 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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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