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聲請人即債 劉宜洳
務人
代理人(法 林瑋庭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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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何宣鋐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盧澤松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勝豐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賴曉秋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確有薪資所得等情,亦有在職及薪資證明在卷足憑。再觀
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將保險解約金及
股票納入每月清償額,足徵聲請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具誠
意及盡力清償之事實,且因更生期間長達6年,考量經濟活
動變化之可能性,亦宜酌留一定金錢備聲請人不時之需,以
激勵聲請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在最大能力範圍內滿足債權
人債權,並為自己再創重生之機會。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附件一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 6年清償額 中國信託銀行 563,501元 17.78% 2,167元 156,024元 台新國際銀行 46,745元 1.48% 180元 12,960元 元大商業銀行 351,466元 11.09% 1,351元 97,272元 萬榮行銷公司 978,930元 30.89% 3,765元 271,080元 長鑫資產公司 1,211,000元 38.22% 4,658元 335,376元 玉山商業銀行 16,991元 0.54% 66元 4,752元 加 總 3,168,633元 100% 12,187元 877,464元 清 償 成 數 27.69% 備註: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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