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第60期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自辦市地○○區
○○○
法定代理人 李金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尤志雄(兼張明愛之承受訴訟人)
、尤秀華(兼張明愛之承受訴訟人)、尤秀暖(兼張明愛之承受
訴訟人)、尤志成(兼張明愛之承受訴訟人)、許世源、陳舜仁
、陳舜雨、陳素敏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76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