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1號
CTDV,109,訴,301,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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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李林阿菊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蔡許雪貞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治
蕭國樑
被 告 蘇黃阿螺
訴訟代理人 蔡許雪貞
複 代理人 蕭國樑
被 告 黃武祥
黃武山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國樑
被 告 李文芳


被 告 郭瓊花
訴訟代理人 廖捷益
複 代理人 蕭國樑
被 告 黃盛國
訴訟代理人 黃俊期
複 代理人 蕭國樑
被 告 黃天
訴訟代理人 吳尊爵
複 代理人 蕭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改分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
接辦,且無合議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
法官周佳佩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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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