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嘉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6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嘉鑫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 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卻逕自侵入告訴人魏燕琴住宅內,嚴 重侵害他人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及其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013號
被 告 侯嘉鑫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15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嘉鑫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19時3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 宅之犯意,自廚房窗戶侵入魏燕琴位在高雄市○○區○○○ 路000巷00弄00號12樓之住處,後因魏燕琴返家發現侯嘉鑫 趴臥於上址房間床邊,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魏燕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嘉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魏燕琴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7 張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可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鄭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