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94年度,81號
TPEV,94,北勞簡,81,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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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字第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金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與其所提出之計算式兩不相符,顯有闡明
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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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