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硯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
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硯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簡字第一三七五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硯喬(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375號判處 拘役30日,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 治教育1場次,於109年9月2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傳喚、命令執行保護管 束,未按時向橋頭地檢署報到,是受刑人之行為已違反保安 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規定,爰依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 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 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 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 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 檢察官核准;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 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及第74條之3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違反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 款所定事由,是否確屬「情節重大」,應斟酌是否得確保達 成保安處分執行命令、宣告緩刑之目的,及是否已難收其預 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斷。
三、經查:
(一)受刑人受有前揭罪刑及緩刑之宣告乙節,業經本院核閱案 卷無訛,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惟受刑人於前開保護管束期間,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命應 於110年8月26日、9月30日、10月25日、12月23日、111年
1月20日、2月24日前往該署觀護人室報到,然經橋頭地檢 署於110年9月6日、10月4日、11月1日、111年1月3日、1 月22日、2月25日發文告誡及通知報到,受刑人均未報到 接受保護管束,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 、執行筆錄、110年6月11日觀護輔導紀要、橋頭地檢署11 0年9月6日橋檢信弟110執護56字第1109030507號函暨送達 證書、橋頭地檢署110年10月4日橋檢信弟110執護56字第1 109034250號函暨送達證書、橋頭地檢署110年11月1日橋 檢信弟110執護56字第1109038241號函暨送達證書、110年 11月4日橋頭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10年 11月4日觀護輔導紀要、橋頭地檢署110年11月22日橋檢信 弟110執護56字第1109041894號函暨送達證書、110年11月 25日橋頭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10年11 月25日觀護輔導紀要、橋頭地檢署111年1月3日橋檢信弟1 10執護56字第1109047844號函暨送達證書、橋頭地檢署11 1年1月22日橋檢信弟110執護56字第1119002878號函暨送 達證書、橋頭地檢署111年1月28日橋檢信弟110執護56字 第1119004035號函暨送達證書、橋頭地檢署111年2月25日 橋檢信弟110執護56字第1119007602號函暨送達證書、111 年2月25日橋頭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111 年3月3日橋頭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各1份 在卷可稽,綜此各節以觀,足認被告確有上開未遵守觀護 人命令而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等事實,業堪認定。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於上開緩刑交付護管束期間,竟均未依執 行保護管束命令遵期向橋頭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且查無 其不能按期報到之正當理由等情,綜合觀察受刑人上開違 反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之情形,難謂非屬情節重大,足認受 刑人毫無警惕之意,且欠缺法治觀念,顯見原宣告之緩刑 未予其相當之警惕,難收預期之矯治教化效果;又其違反 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顯已達於情節重大之程度,亦見 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其教化之效,而可認原宣告之緩刑 實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予以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經 核檢察官本件聲請,應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 款、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是以,檢察官聲請 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