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73號
CTDM,111,審交附民,73,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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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洪珉漢
訴訟代理人 劉英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8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洪珉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惠玲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由 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8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業 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表示刑案部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仍聲請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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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