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76號
CTDM,111,交簡附民,76,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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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張簡銘

被 告 孫銘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5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 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 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又以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訴訟程 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最高 法院著有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二、經查,本案被告孫銘亨涉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訴訟案件(即 本院111 年度交簡字第15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 5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同年3月1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節,此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及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 5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見交簡附民卷第5 、41 至44頁) ;是以,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 定,且無從補正,其訴自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 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本院自無庸審酌。三、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上開刑事判決上訴第 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即本院合議庭)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另依 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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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