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誌明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4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誌明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①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做為 工廠使用」補充為「做為工廠使用(經查報使用面積約為1, 500平方公尺)」;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補充「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 縣(市)政府處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 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 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 高雄市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令 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其屆期仍未依限 恢復土地原狀供農業使用,自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 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應 論以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在農牧用地上鋪設水泥地面並興建鐵皮建物 使用,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裁罰後,仍未恢復原狀或變更 合法使用,除影響環境深遠,復使農牧用地喪失其使用性質 ,有害國家對於國土之規劃發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兼衡以其違法 使用土地之面積、期間,及違反使用土地之方式對上開土地 危害之程度、情節、素行,及迄今仍未恢復土地原狀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域計畫法
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261號
被 告 馮誌明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誌明係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而 上開土地經高雄市政府編定土地權屬及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地,非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及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 區之使用行為,亦明知上開土地現況有鐵皮屋、水泥地面、 設置圍牆及鐵門做為工廠使用,未依法做農牧使用,先後經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民國108年12月26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8 33695600號函、109年5月2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931649400
號函暨所附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各裁處罰鍰新臺幣 6萬元,並命應於109年8月31日前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 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然馮誌明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 ,於收受上開裁處書後,未依限變更上開土地使用或拆除地 上物恢復土地原狀,經高雄市阿蓮區公所派員前往上開土地 查察,並於110年4月8日函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後,始悉上 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送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誌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高雄市阿蓮區公所108年10月8日高市○區○○○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阿蓮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 報表及現況照片4張與違規地點略圖2張、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108年8月8日高市農務字第10832202700號函、高雄市政府地 政局108年11月11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833251700號函暨所附 會勘紀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8年11月20日高市地政用字 第108333614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違反區域計畫 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8年1 2月26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8336956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及送達證書、高雄市阿蓮 區公所109年5月18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現 況照片2張、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9年5月22日高市地政用字 第109316494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違反區域計畫 法案件裁處書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4月 26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1031895500號函、高雄市阿蓮區公所1 10年4月8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阿蓮 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及現況照片1張與違 規地點略圖3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 法第22條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嚴 維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