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959號
CTDM,110,審易,959,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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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源彰



被 告 蔡辰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清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源彰蔡辰男賭博案件,因被告2人業於本院審 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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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