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1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嘉謙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 條 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案發時具有適當之駕駛執照,有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在卷可查,依其具有適當駕 駛執照之智識及駕駛經驗,對於上開規定理應知之甚詳,且 衡以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水泥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及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參,即客 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於上開時、地倒車時,未 注意上開規定,即率然倒車,肇致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是 被告對於本件車禍具有過失,首堪認定;又被告如附件所示 之過失行為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勢,有如附件所示 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 前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 發覺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 之人,此有高雄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在卷可稽,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未能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保護其他用路 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而有本案之疏失行為, 因而肇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示之傷害, 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
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兼衡被告雖有調解意願, 惟雙方對於賠償金額之認知差距過大,故迄未能達成和 解、調解,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被告終能坦承犯行 之態度、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 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966號
被 告 洪嘉謙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嘉謙於民國110年3月12日16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貨車,自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之大門 出入口倒車,欲進入仁林路236之16號前之車道時,本應注 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水泥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 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倒車
,適羅唐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仁林路2 36之16號前車道南往北行駛至此,見狀閃煞不及,2車發生 碰撞,致羅唐偉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四肢多處及前胸鈍挫傷 、右膝撕裂傷約兩公分,合併右膝挫傷及右手中指骨折等傷 害。
二、案經羅唐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洪嘉謙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羅唐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各1紙、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2紙、現場照 片27張。
(五)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靳 隆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