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84號
TYDV,111,除,84,202203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佑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1年2月20日,該日為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 規定,順延至111年2月2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佑承國際有限公司 李國泰 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10年9月10日 15萬元 NA0000000 貿阜塑料企業有限公司

1/1頁


參考資料
貿阜塑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