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71號
TYDV,111,除,71,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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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楊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李羿溱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0年2月9日 17,820元 AJ○○○○○○○ 楊淑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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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